薅羊毛被判刑(“薅羊毛”的背后,法律与规则的漏洞在哪里?)

wufei123 发布于 2024-01-05 阅读(266)

事情始末近日,两名果农在淘宝上开了一家网点卖水果,因操作失误,不小心将28.8元10斤的橙子给设置成了28.8元4500斤这一操作失误被拥有将近60万粉丝知名up主路人A-发现后,号召粉丝疯狂下单,于是几乎在一夜之内被拍几万单。

等到淘宝店铺回过神来,才发现下单货物的金额涉及700多万了淘宝店铺一时间承受不住,向客户下跪,希望他们申请退款

然而这位知名up主的回应却让人愤怒,他声称“没什么好说的,各凭本事,先到先得”,鼓动粉丝投诉店家虚假宣传之后该UP主又引导粉丝集体举报店家虚假宣传、卖家无法发货为由,依据平台规则拿取赔付保证金,致使果农10万元保证金被扣完,一度被迫关店。

这一事件并非偶然,据报道,该UP主有十几个3000人的“羊毛群”,其引导粉丝利用规则漏洞获得赔偿金或保证金,已整垮了多家店铺这种利用bug价恶意薅羊毛或者干脆就是榨取投诉赔偿金的操作,绝对不是第一次,也绝对不是只此一家。

他也只是这个恶意堆叠的“产业”里,战果比较斐然的那个这个“产业”甚至还有一个名字,叫“撸条子”二、“薅羊毛”背后折射出的法律实施漏洞这次事件从法律理论上分析,并不复杂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卖家与买家在法律上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卖家在网上对商品的介绍构成要约,买家下单购买构成承诺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合同成立即生效在这个案件里,卖家可通过主张构成重大误解来维权卖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7条、第152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卖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要求对于已经履行的相互返还,没有履行的也不用再继续履行但是,一般来说,过错方应赔偿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不过,在这个案件里,买家的内心状态似乎是明知卖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很难说他有合理的信赖。

其次,这个案件可能还涉及到卖家是不是构成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一般要求有意引人误解、故意虚假宣传,这里卖家应该只是单纯的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将橙子的价格、重量标错了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有关虚假宣传的规定。

最后,既然不构成虚假宣传,那么获赔保证金也就不应该被支持卖家在将合同撤销之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但在实践中,看起来似乎没有漏洞的法律却几乎不可能实施原因在于淘宝店铺与每一个买家签订的都是一份独立的网络买卖合同,即一个独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上千单就是上千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属于同种类标的,但要提起普通共同诉讼需要法院和其他当事人均同意合并审理,而同意合并审理对淘宝店主有利但对已下单的顾客不利,因此很难期待顾客能同意合并审理在共同诉讼走不通的情况下,淘宝店主如果逐一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的话诉讼成本太高,单诉讼费就是一笔不小的金额,更别提隐形的时间成本和距离成本(网络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为买方住所地)。

淘宝平台与店铺之间又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中规定了保证金制度,如果淘宝店铺不理会、不发货,Up主又可以利用平台规则拿取店铺预先交给平台的保证金,而且还会导致店铺关门综上,从法律角度分析,虽然理论上支持淘宝店铺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订单,但实践中却根本行不通。

唯一可能的,可能就是起诉淘宝平台,申诉该种情形不满足保证金制度,笔者不知道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在此不予分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不能实施的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反思:缺位的网络购物平台笔者认为,本次事件中最应该担起责任的就是网络购物平台。

最缺位的恰恰也是平台在购物平台越来越像“巨无霸”的今天,理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目前学界的观点对于网络购物平台,有“柜台出租说”、“居间说”、“ 共同经营说”和“技术提供说”等多种不同看法,但平台与买卖双方无疑都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那么就要既保证消费者利益,也要保证卖家利益。

一是应建立预警系统对于价格、数量等敏感数据,提前预警,提醒卖家二是出现纠纷时提前介入调解,如果平台自身足以用更低的成本解决纠纷,就没必要让司法包揽一切法律应当是当事人最后也是最有力的武器三是完善服务规则,杜绝某些人利用规则漏洞获取利益。

就淘宝而言,其实已经有原则性的条款4.2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与评价【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您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及/或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基于维护淘宝平台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淘宝发现上述情形时可主动执行关闭相关交易订单等操作《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最新版本生效日期:2019年08月19日平台既然已经制订了规则,那么就用好这些规范工具,不要让正义的天平过于偏向一边。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据最新报道,淘宝平台已经出面介入,这家店铺也重新开张了展望:网络购物立法仍需加强我国目前与网络购物平台民事责任紧密关联的法律有:《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涉及到或可以适用的规则和法理,已经初步打造起网络购物平台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过涉及网络购物纠纷的多个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等等。

但是基于网络购物的巨大规模和不断发展,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仍显滞后,包括网购购物平台在内的各种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权利及义务,尚无一部专门法进行详尽规定和规范当然,这本身也足以说明网络购物发展过快,超出了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法律)的出台速度。

但我们相信,在法治社会加快建设的大背景下,假以时日,网购法律规范的完善也并非遥远网络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越明确清晰,网络购物法律环境越健康持久欢迎关注公号“法学法律圈”,每一天都更新法学法律界的价值资讯、聚焦法治热点、讲述法治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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