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市11岁男孩 张某放学后,在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其遗书指认班主任邹某对其使用暴力。
2023年8月9日上午,该案在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事教师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宣告被告邹某无罪。
男孩父亲当庭提出上诉。
法院宣判被告无罪
8月9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自诉人张某某、汪某某诉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被看护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据濂溪区法院消息,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张某(自诉人之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内容为“我,本人张某,诚(承)认:本人的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某有关,她用暴力的手段。签自(字)人:张某”,落款下有红色指印,旁边注明中指。
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张某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被告人邹某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本案审理中,自诉人四次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法院均予以准许,并依法调取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系张某班主任、语文老师,事发前,张某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 被告人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因张某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还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法院认为, 经审查现有证据,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张某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并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所采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总体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且在程度上基本与张某的行为相适应;在张某同班同学的基本认知里,没有造成张某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的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侮辱罪。关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经审理查明 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邹某对张某实施了自诉人诉称的虐待行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邹某对其他同学实施的虐待行为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超出其自诉指控的范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张某某、汪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被告被调离至学校图书馆工作
2021年11月9日,11岁男孩张某在放学后,在自家小区高楼跳楼自杀。其父母在张某的身上找到一封遗书,内容为指认班主任邹某对其使用暴力。
2022年7月10日,当地教育局通报了对邹某的处理意见。通报指出邹某存在“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礼金,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和接受庐山住宿安排等问题”“多次对多名学生有讥讽、歧视行为等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 给予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和调离教学岗位处理。
8月8日,男孩父亲张先生告诉记者,查看教室监控发现,班主任邹某在事发当天8次辱骂孩子,指责其作业未完成,“骂他是骗子、欠债大王、吃本子,还掐着脸站起来,让大家都来作证,引导班里学生嘲笑他”。
张先生称,邹某至今仍留在学校,被调离至图书馆工作。张先生希望邹某得到法律制裁,也坦言不管判多少年都无法满意。他希望此事能对“简单粗暴”的老师有所警示,让校园安全得到保障。
来源:综合濂溪区法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中国新闻周刊
编辑:赵静明
校对:池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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