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联盟官方英雄联盟(腾讯起诉字节《英雄联盟》案:使用游戏画面解说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wufei123 发布于 2024-09-07 阅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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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晓宇

裁判要旨与启示我国近年来在网络游戏与游戏直播产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日渐扩大从网络游戏,到电竞、直播、短视频、周边文创等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我国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讨论也日渐增多。

游戏直播,不仅代表着公众生活、娱乐方式的新选择,也同时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的侵权风险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级高级法官蒋华胜的看法:大型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由玩家操作画面、主播解说、现场表演、与观众互动以及声效音响共同组成的视听作品,其中玩家操作画面属于最重要的构成部分,

故大型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可属于演绎作品范畴而网络直播平台在使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时,为避免侵犯著作权行为,应遵循“双重权利、双重许可”规则,需要征得演绎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并首先要取得游戏开发者的直播许可。

案情简介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号:(2019)粤0192民初1756号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游戏著作权权属事实:案外人利奥公司(RiotGames,Inc.)是《英雄联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于2014年1月28日在俄罗斯(联邦)首次出版同时,该公司是《英雄联盟2017年第一季度英雄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于2017年3月7日创作完成。

利奥公司为《英雄联盟》(LeagueofLegends)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对游戏计算机软件和游戏中的全部游戏元素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角色形象作品、服装、场景、装备等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以下简称“授权著作权”),其授权深圳腾讯独家代理运营《英雄联盟》网络游戏同时享有授权著作权独占使用许可,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许可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2、游戏类型及知名度:《英雄联盟》是一款多人在线竞技类游戏,首次出版前已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公测在北美及欧洲发布以来,已有超过1300万的下载用户,每天在线玩家有160万之多,获得腾讯游戏“2011年年度十大最受期待网游”“2012年十大最受欢迎网络游戏”、2015年英国BAFTA奖的“最佳持久游戏奖”等多项殊荣。

3、侵权事实:运城阳光系移动端应用软件“西瓜视频”的开发主体和运营主体,字节跳动系移动端应用软件“今日头条”的开发主体和运营主体其中,在“今日头条”应用中有“西瓜视频”的专属版块,同时“西瓜视频”发布或其用户上传的所有视频亦同步上传至字节跳动运营的“今日头条”平台。

字节跳动运营的今日头条app与运城阳光运营的西瓜视频app可实现视频资源同步“西瓜视频”APP首页设有“游戏”专栏,专栏下细分为“英雄联盟”“王者荣耀”“穿越火线”等热门游戏专区在“西瓜视频”APP的“英雄联盟”游戏专区中有“指法芬芳张大仙”“东北大鹌鹑”“青铜小迷妹”“兔会玩”等发布的《英雄联盟》游戏视频。

字节跳动在其运营的“今日头条”app内同步传播前述视频,在视频下方还开设有“赞赏”功能此外,“西瓜视频”app、“今日头条”app内传播的《英雄联盟》游戏视频详情页下方,均有针对性的广告投放,借游戏视频的流量获取经济利益。

被告运城阳光、字节跳动在明知原告享有《英雄联盟》游戏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然大肆发布、传播侵权游戏视频,通过“打赏”“招募达人团”“认定金V”“设立英雄联盟游戏专区”等方式引诱、帮助侵权视频的上传和播放,借由游戏视频的流量获取利益。

被告运城阳光、字节跳动无视原告在《用户协议》中的相关禁止商业性使用的条款内容,利用《英雄联盟》的知名度及市场竞争优势获取商业利益,对原告所经营的《英雄联盟》游戏视频业务造成极大冲击,抢占了原告的游戏视频流量,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也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优视公司运营的“PP助手”提供西瓜视频APP的分发、下载服务,为被告运城阳光、字节跳动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4、被告主张:一、原告不享有《英雄联盟》游戏及涉案视频中连续游戏画面的相关权利。

二、涉案用户制作、传播游戏视频不构成侵权三、两被告(运城阳光、字节跳动)与涉案用户不存在分工合作或利益共享关系,不构成共同侵权四、两被告(运城阳光、字节跳动)对“西瓜视频”上存在涉案游戏视频内容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间接侵权

五、两被告(运城阳光、字节跳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主张被告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于法无据六、优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评析一、《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如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一)游戏整体画面的特点:游戏画面转瞬即逝,难以逆转;游戏画面丰富多彩,难以穷尽;游戏画面给用户带来的体验是沉浸式的(二)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属性:。

画面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从开发过程和内容来看,《英雄联盟》游戏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逻辑上预设了用户可以选择的多种带有伴音的连续活动影像画面,是开发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并非实用性的物品或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第二,具有独创性《英雄联盟》游戏通过整体运行的画面讲述了世界纷争与英雄战斗的故事,给用户带来视觉享受、明快的战斗体验及情感共鸣第三,具有可复制性《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所呈现的任何部分都可以通过录制、截屏、打印等多种方式复制。

(三)游戏整体画面构成何种作品:原告主张《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或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一般而言,电影或类电作品的连续活动画面事先已经形成并且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观众对于电影或类电作品的体验主要在于视听,无法亲自置身和实际参与电影和类电影所建构的虚拟世界显然,《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具有与传统类电作品不一样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这种表现形式也没有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法定作品类型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有“其他作品”,但因这一规定中的“其他作品”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一前提,故法院在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之外,无权设定其他作品类型。

(编者注:本节部分沿用旧《著作权法》)对于《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应该归为类电作品,本院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传播技术和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当新的作品形式与法定作品类型都不相符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的视角,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选择相对合适的法定作品类型予以保护。

《英雄联盟》游戏的整体画面虽然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将类电作品描述为“assimilatedworksexpressedbyaprocessanalogoustocinematography”,即以类似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

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该整体画面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予以呈现,故宜认定为类电作品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财产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为影视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二)原告深圳腾讯提交了涉案游戏《英雄联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英雄联盟2017年第一季度英雄形象》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英雄联盟》游戏知识产权维权授权书、《英雄联盟》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独家许可书。

本院确认深圳腾讯据此取得《英雄联盟》计算机软件、游戏整体、元素的著作财产权,同时,因游戏整体画面是由计算机软件即游戏引擎调动游戏元素所形成,故其仍属于游戏开发商的预设范围之内,为游戏整体的一部分,游戏用户在此之外无法创设形成新的内容,因此本院亦确认深圳腾讯享有对《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三、被告运城阳光、字节跳动是否侵害了原告对于《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关于被告运城阳光是否侵害了原告对于《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运城阳光传播的短视频系游戏用户录制而成。

游戏用户有目的地使用《英雄联盟》游戏的连续画面上传至各短视频平台进行营利,在被告运城阳光的西瓜视频平台中的有关《英雄联盟》游戏的短视频超过十余万条,尽管有些视频所使用的画面较少,但每个游戏用户所上传的包含《英雄联盟》游戏画面的短视频众多,。

对于同一个游戏用户而言,需要将其行为进行整体评价,而不能将其中的某些视频单独抽取分析这些画面在大多数短视频中贯穿始终,所占比例基本上达到70-80%,构成视频的实质部分,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即使在某些视频中,游戏用户使用的画面较少,也并非是有意识地减少对《英雄联盟》游戏画面使用的比例,而是为了相关短视频反映内容的需要,且就各游戏用户上传的所有涉案短视频内容而言,包含了《英雄联盟》游戏画面的方方面面,呈现了《英雄联盟》游戏的几乎全部内容,整体上不合理地损害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利益。

被告运城阳光应当知道游戏用户上传的《英雄联盟》游戏视频是否侵权、被告运城阳光从游戏用户上传的《英雄联盟》短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后,被告运城阳光未删除原告认为侵权的《英雄联盟》短视频。

(二)关于被告字节跳动是否侵害了原告对于《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今日头条APP内嵌入西瓜视频APP,同时用户在西瓜视频上传的视频亦可同步分发到今日头条APP,所有的涉案侵权视频在两个平台均是同步的。

同时,被告运城阳光及字节跳动存在共同作为甲方与乙方游戏用户张宏发签订《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的行为,因此在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可依据现有证据合理推定被告字节跳动与运城阳光存在共同经营行为,双方应对涉案侵权视频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字节跳动的服务器上并不存储涉案视频同其参与运城阳光的侵权行为并不冲突,因为在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共同侵权人可共享一个“侵权”服务器(三)被告运城阳光、字节跳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运城阳光、字节跳动未经原告许可,鼓励、引诱和帮助游戏用户在西瓜视频、今日头条平台上传《英雄联盟》游戏进行传播并从中获利,的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

但是由于本院已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原告的相关权益可根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和救济,故对原告以被告运城阳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其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四、被告优视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对于《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优视公司作为应用商店,系信息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为“西瓜视频”的分发平台,其分发行为仅是被动的提供分发服务,并非涉案侵权内容所在应用的开发者、运营者原告无证据证明优视公司参与了《英雄联盟》游戏画面的传播,亦无证据证明优视公司因此直接获益,故本院认定被告优视公司未侵害原告对于《英雄联盟》游戏整体画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结果一、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西瓜视频APP、今日头条APP、365yg.com网站上传播包含有《英雄联盟》游戏画面的视频(截止2020年2月5日已上传至平台的视频为限);

二、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350万元及合理费用14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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