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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 女神版 PPT课件+word讲义教案2.0版制作好了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下,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四大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就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相关规定。
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电子数据证据的新规究竟“新”在哪?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问题一、《证据新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证据新规》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解读:电子数据证据,即电子证据2012年,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出现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数据做出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新规在电子数据形式上更为丰富和完善,较之《民诉法司法解释》,新规在类型划分上更为明确,将电子数据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二类在以往规定上进一步区分了信息呈现渠道为单方发布信息的网络平台和双方、多方交互的网络应用服务;第三类为新增类别,主要是将证明一、二类电子数据、电子交易信息形成、来源的主体信息数据囊括在内,属于电子数据中必不可少的前端信息;第四类则再次明确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电子文件,避免和其他证据类型混淆;第五条为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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