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清河县政府网31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清河县豪庭号购物中心产品因未加贴中文标签、包装上无商品信息,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JINBADI香水4瓶、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公示表当事人清河县豪庭号购物中心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347955228N住所(住址)清河县连庄镇西垒桥村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明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市监处罚〔2023〕370号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清河县豪庭号购物中心(门头牌匾为“家庭号百货”)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该店投资人王明杰全程陪同现场根据举报线索在货架上发现产品未加贴中文标签,包装上无商品信息,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本局于2023年8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案件事实经调查,2023年8月28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产品,未粘贴中文标签,无商品信息,当事人建立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产品是当事人截止到2023年8月28日共售出8瓶,售价20元,共违法所得160元。
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录像案件来源登记表询问笔录2份产品的照片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台账,产品的生产方资质、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2023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罚告〔2023〕hzp00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的实施和理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已经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3-003中适用情形(从轻 4.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裁量基准,当事人应当受到1-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JINBADI香水4瓶;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1.05万元,共计1066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117280122000029811帐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
1305340019处罚决定书日期2023年9月27日处罚决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潇湘晨报综合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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