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犯罪吗(不同类型薅羊毛案件的法律分析)

wufei123 发布于 2023-11-16 阅读(517)

案例一2020年12月,有人致电杨浦区A商场举报,称其居住外地,从未来过上海,但收到短信提示其所用手机号被注册成为该商场官方App的会员该商场经排查发现该手机号被绑定在一辆车牌号为苏*****0的车辆上,且该车辆多次出入于该商场的停车场,经进一步对后台数据的梳理,发现该车辆在该商场停车场的停车费用结算绝大部分情况下为“官方App”中的积分抵扣方式,该车牌下绑定的手机号达一千多个。

根据这一线索,该商场进一步排摸发现截至案发的一年时间中,经常出入商场停车库并使用积分抵扣的方式结算停车费,且车牌下绑定的手机号多达成百上千个的同类情况有约120辆车,经初步估计仅2020年度该商场的停车费直接损失达37万余元。

薅羊毛犯罪吗(不同类型薅羊毛案件的法律分析)

A商场遂立即报案,经审查,杨浦公安分局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进行侦查初步侦查发现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中较大部分登记供职于该商场写字楼某公司2021年1月5日,民警至该公司将杨某某、夏某某等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初步审计,有多辆私家车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出入A商场停车场使用积分抵扣停车费金额高于等于5,000元 随后,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杨某某、夏某某等人均使用恶意软件“聚码接码”“接码”APP在“官方App”内虚拟注册新用户以换取积分,史某某系该恶意解码软件公司法人。

经审查,杨浦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7日立案进行侦查,并将史某某抓获归案 该系列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嫌疑人均系办公地址位于A商场写字楼内的B公司员工,均利用该商场为新会员提供的赠送500积分可兑换免费停车一小时这一优惠政策,通过使用恶意接码软件的方式大量注册该商场新用户获得积分,并用该账号绑定自己的车辆,再用积分兑换免费停车时间,分别骗取停车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不等,从而实现在该商场上班期间免于支付停车费。

截至目前,杨浦区检察院共受理杨浦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该系列案件8件9人,均已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其中夏某某等4人被杨浦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决案例二一名90后小伙儿针对某一App购买奶粉买一送一的优惠活动,竟注册了20万个账号,利用技术漏洞“薅”走两万多桶奶粉,非法获利六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小天(化名)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法庭审判,被告人黄小天当庭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为了薅羊毛,注册20万个假账号出生于1993年的黄小天初中肄业,对计算机技术情有独钟,也十分了解市场上经常做优惠活动的一些商家信息。

2017年,黄小天发现一家专做母婴用品的App在针对购买奶粉用户进行优惠活动厂家为了鼓励注册半年以上老用户首次消费,规定优惠活动为:老用户首次消费购买奶粉,买一桶送一桶针对这一优惠活动,黄小天在之后一年的时间里,使用脚本程序批量虚假注册了该App的20万个账号。

但在上述账号注册半年以后,当黄小天试图用该批账号参加商家买一桶送一桶的优惠活动时,黄小天发现由于账号注册过程中缺少必要审核信息,这批账号无法登录正常的商家App客户端为了成功实现薅羊毛,黄小天转而研究商家的App安装包,并成功对该App客户端进行了攻破,将App的一些验证功能进行修改,终于让自己注册的虚假、非实名账号能够成功登录商家App客户端。

“薅”走奶粉两万多桶,销售账号获利六万余元随后,黄小天通过互联网销售了两万余个这种虚假注册的账号,这些虚假账号配合他自己开发的冒牌App,最终让活跃在网络中的羊毛党们又一次成功薅到了商家的羊毛,而黄小天也从中获利六万余元。

在审判中,被告人黄小天供称,他一共注册了20万个账号,筛选出两万多个可以参加“奶粉买一赠一活动”的账号出售牟利而通过这个途径买奶粉的“羊毛党”,薅走的奶粉总共两万多桶案例三高检院指导案例,检例第38号:董亮等四人诈骗案。

2015年,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分别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并在乘客端账户内预充打车费一二十元随后,他们各自虚构用车订单,并用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司机端账户接单,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

由于乘客端账户预存打车费较少,无法支付全额车费网约车公司为提升市场占有率,按照内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垫付车费,同样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四被告人采用这一手段,分别非法获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及公司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

案例四平台提供餐饮中介及送餐服务,平台上的商家提供餐饮服务,消费者在平台上下单并支付购买餐饮服务然而,消费者仅利用自己的一部手机,以他人(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手机号码注册平台账户,平台会对新注册的账户发放优惠券,其下单支付价款时可以凭借优惠券享有支付减免。

分析案例一:1、本案是系被注册为新会员的号码实际使用者捅破此现象,那嫌疑人冒用他人号码予以注册并消费相应的奖励积分,该积分具有财产价值,那该财产应属于谁?财产受侵害人是商场还是号码实际使用者?2、类似案例中,嫌疑人用购买、租赁的虚拟号码(无实体卡或未实名登记)进行新账号(新会员)注册,并绑定自己车辆(案例中介绍一辆车甚至绑定上千个注册账号),既然商家app中可以如此操作,显然商家并不排斥一人多号的情况(如同京东、淘宝,微信等app,同一个人可以注册多个账号、会员)。

同时根据商家自身设立的规则,新号注册便会获得赠与500积分(案例中没有描述,但我观察类似app中,只要是新的号码注册便可获得赠与,并不会去考究该号码背后的用户是否同一人,是否是新消费者还是老客户)该规则系商家设立,即便通常理解商家不愿此种薅羊毛现象的发生,但商家app系统规则中未予排斥上述情况,且嫌疑人的每一步都是经过商家app的操作的,换句话说,在商家app系统上嫌疑人每一步操作是否得到了商家的认可?认可后,嫌疑人进而享用“骗取”的积分利益,那事后,商家报案的说辞:该行为不予认可,该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愿,能否就此定罪?(我理解下来,如果商家允许,当然不存在定罪的问题了。

另外我个人认为,商家app或者机器系统,出错和未出错时存在的区别,比如许霆案ATM机发生系统错误,多吐钞,正常系统不会多吐钞,许霆利用了ATM机的错误但本案中商家app未出错,正常使用,并非嫌疑人故意破坏,使得商家app不排斥同一人注册多号,绑定同一辆车,所以能否理解成商家默认之规则?)。

3、嫌疑人用他人号码注册,享受新号码利益,若该行为经过号码拥有者的认可,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比如有些商家平台给新号码下单的优惠券,嫌疑人找路人,用一元去买断该注册利益,此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4、本案违法性评价,应该是评价积分之获取行为,还是积分使用行为,还是综合评价。

如果积分使用是按照商场规定使用的,因为获得这个积分就是已经获得财产性利益了所以应该只评价积分获取的违法性而积分获取又是完全按照商家app操作的,app上的每一步操作都是其允可后行为,何来骗呢?说骗只是商家事后报警而已,之前你商家自己的规则设定可不是这样的。

5、如若说使用者构成诈骗,使用者是否有真实告知义务?商家app并未要求提供其他信息,来个新号码便给注册,商家未索取,嫌疑人根本不负有相关信息告知义务(可以理解成民法上单纯的沉默),又怎么可以说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呢?。

分析案例四: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么一看,确实很符合诈骗罪的条文,虚构了自己是新用户的事实,让外卖平台还是商家陷入错误认识,使得消费者获得不该有的新户优惠。

但如果从消费者角度看,我利用他人号码注册账户,该账户应该另属他人,把本应由其他人享有的新账号优惠给享受了,那这是侵犯了谁的财产权利?是平台还是商家还是第三人?再具体来看,平台给予新账号优惠的条件注册平台新账号时,一般而言会在注册栏下有平台使用说明或者是app使用说明提醒或是情况须知之类的提醒,相当于是使用手册、准则之类,必须点了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注册。

正常消费者会有人点开看具体内容吗?笔者感觉应该没人会点开看把去看的不是正常人,正常人都不会去点开看,只会直接勾选,然后按照app设定的步骤进行操作,予以注册,通过平台的程序系统注册后,再利用app下单那就奇怪了,消费者是按照平台程序系统注册,平台通过注册后,根据平台程序系统认定,再由平台发放优惠券,消费者再利用优惠券下单。

换一句话说,这一切难道不是平台自身设定的程序系统所应允的吗?消费者是诈骗的平台程序系统吗?平台没有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平台程序本身就是依照是否系新手机号来判断是否为新用户虽然平台在事后报案时候认为其新户优惠券只有新的消费者才能享有,但其在程序设定时并未进行如此区分,默认的仅仅是新手机号为新户/新账号(平台新户的新必须是背后的消费者这个人是新的吗?),即可享有优惠券。

不能以平台事后单方说辞来认定另外,即便平台的注册前声明或者app使用须知等文件中载明新户系新的消费者,非老客新账号,但该单方声明与平台自身设定的程序规则相冲突、相违背的时候,应当以平台程序的设定为准,因为平台以程序方式做出了相应的修改,且程序是消费者必须使用的,而这种声明、用户须知根不能去期待消费者点开浏览。

故此分析,消费者并没有存在犯罪,是根据平台程序规则进行注册,平台认定为新户,根据平台的程序规则进而发放优惠券,消费者享有使用了平台发放的优惠券必须以平台自身程序系统规则作为平台的认定标准,而不是平台自身的解释、说明。

总结一下:案例一,用他人号码注册,该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刑法)违法性?侵犯的号码拥有者利益还是商家财产?商家app设定的规则本身,并不排斥同一人用多个号码注册多个账号,进而绑定同一车辆享受积分利益,嫌疑人利用该商家自身设定之规则,是否应评价为犯罪行为或此行为仅需评价为双方民事法律之关系?

案例1与检例第38号董亮等四人诈骗案的区别两者有本质区别网约车司机虚构客户、提供虚假出车服务,进而骗取车费是一个虚假的自我交易的行为而本案中赠与的积分是商家设定的规则,赠与时并无对价要求,两种薅羊毛存在本质区别。

再从网约车平台延伸来举例,消费者多次利用第三方手机号(可以理解为指导案例中的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账户,模式1:收到了平台给的新注册优惠券,拿消费者用这个优惠券去坐车,减免了一定价款模式2:用这个新账户去下单,但是到目的地后不付费,这个账户直接丢弃。

模式2构成犯罪,应该没有疑问但是模式1构成犯罪吗?就朴素的正义感而言,笔者认为模式1不构成犯罪对于交易规则的理解像指导案例中的骗取补贴和价款的问题,这是正常人所理解的骗取补贴,司机并未提供相应的出车服务,而白白获得了平台的价款。

虚假乘客发起的虚假订单,造成了平台给予司机价款而消费者自己利用第三方手机号,来注册账户,进而享受下单优惠,订单真实是否构成骗取优惠?交易的规则是按照什么来理解?既然平台不核验新注册账户背后消费者是否属于老客户,是否应该给优惠券,那司法机关又有何必要来干预?只凭平台事后的说辞吗?。

案例一与案例二也存在本质区别商家app或者机器系统,出错和未出错时存在区别,比如许霆案ATM机发生系统错误,多吐钞,正常系统不会多吐钞,许霆利用了ATM机的错误但案例一中商家app未出错,正常使用,并非嫌疑人故意破坏,使得商家app不排斥同一人注册多号,绑定同一辆车,所以是商家默认之规则,并非排斥。

而案例二中商家明显排斥,薅羊毛者利用技术手段绕过app验证,定罪不存在疑问案例一和案例四,我的观点一致,不应以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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