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判几年(北京刑事律师陈营:“薅羊毛”违法?犯罪?)

wufei123 发布于 2023-11-16 阅读(534)

“薅羊毛”违法?犯罪?【#上海90后用优惠券薅羊毛45万被捕# 每单获利至少30元】近日,上海浦东张江警方接到辖区一电商平台报警,自3月中旬起,有大量低价商品被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卖至批发市场公司内部调查后发现,有人利用该平台开展的优惠活动非法牟利,造成公司损失45万元。

警方接报后,很快锁定两名嫌疑人,他们都是某“买菜平台”的前员工,对于平台优惠活动十分熟悉两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大量虚拟账号注册新用户,骗取大量新用户优惠券及邀新优惠券,后利用大额“优惠券”以较低价格大量购入实体商品,转卖后赚取差价,每单至少获利30元。

目前,两名嫌疑人已被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据新民晚报新民网7月12日报道)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作为一柄双刃剑,当技术的发展速度超过社会治理速度的时候,风险也随之而来互联网新技术在带来网络新经济业态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与之伴生的各种犯罪手段的更新。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互联网平台和商家通过加大优惠补贴力度的方式来吸引正常客户群体、普通羊毛党,以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薅羊毛”的黑灰产业此类恶意“薅羊毛”行为不仅给商家和网络平台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使本该让普通消费者所享受到的优惠落入少数人手中,损害了商家平台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了较强的负面效应。

“薅羊毛”已发展成一种“专业”的“黑灰产业”,如果放任其发展,势必会严重影响网络营商环境、危害互联网正常生态,对于此类行为,需要法律予以规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营律师认为:网络“薅羊毛”行为呈现出多样态、复杂性的特点,网络黑灰产业“薅羊毛”的手法主要是用各种技术手段获取商家营销资金,即利用商家营销活动的交易规则或漏洞,通过各类黑灰产工具或通过各种交流渠道组织、组织招募人员进行虚假注册、虚假交易进行刷单,骗取商家的营销资金。

其主要犯罪手法之一就是利用上游产业提供的各种个人信息,购买批量注册账号的技术工具,注册各平台账号来模拟普通用户赚取收益补贴这类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专业黑灰产“薅羊毛”采用虚假交易骗取平台商家补贴资金,其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同时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使用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陈营律师进一步指出:对于网络“薅羊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犯罪化的红线应当如何划定,应当从实质层面来解释和判断,即以实质的违法性即犯罪的本质为标准来判断这类行为是否值得科处刑罚倘若行为人获取补贴的手段本身即具有非法性,例如利用网络平台对补贴规则,虚构账户获取新人补贴、虚构手机号码进行刷单虚假交易,或采用技术手段蒙蔽平台审核系统以规避平台要求和限制,致使平台审核被上述行为所欺骗而支付优惠补贴。

这类案件行为人即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手段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其手段的违法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行为人用这类手段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数额较大”入罪标准,即构成诈骗罪从长远角度来看,针对网络犯罪呈现的新动向,对互联网“薅羊毛”黑灰产进行刑法规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内遏制此类犯罪行为,对于网络生态治理、维护良好的网络营商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简介: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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