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多少金额可以立案(男子仅仅只是“薅羊毛”,竟违反了法律,被判成诈骗罪)

wufei123 发布于 2023-04-27 阅读(912)

“薅羊毛”行为指的是通过搜集和利用各大线上商户的优惠信息来实现低价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介于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之间的模糊地带,导致刑法上关于“薅羊毛”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在刑法界始终存在极大争议。

案件分析由于“薅羊毛”是一个新的违法犯罪现象,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刑法无法随时代更新而对所有事物进行刑法规制。

如“口碑补贴案”一案,犯罪人冯某与舒某事先通过微信发消息策划虚构交易套取口碑平台补贴,开始冯某某向微信群内发布有关口碑“薅羊毛”的信息,并随后与群组全部成员达成每单交易的分成比例后,登陆支付宝平台领取口碑享88折支付价款活动的支付宝平台的二维码,并多次在舒某某名下所属的超市扫口碑平台提供的交易二维码伪造虚假商户交易记录

,伪造虚假口碑商户交易共计五千多单,非法获取口碑平台新注册商户补贴款五万三千元。核心问题那么,使用非法手段大规模“薅羊毛”的行为,在究竟是属于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为冯某某构成诈骗罪,舒某某作为诈骗罪共犯,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意见分析我国财产类犯罪包括盗窃罪和诈骗罪,一般依据被害人是否具有自愿意志为分类标准,对财产类犯罪一分为二,分成了夺取型与交付型。

赞成盗窃罪一派认为,平台机器不可能存在被骗的情况,因为自身无法产生错误认识电子商务平台是通过计算机语言编程产生的一种反馈操作程序,系统计算的消费量和消费额按照计算机语言编程自动生产的出于“机器是人为设定”的原理,得出计算机自身正常情况下不会产生错误认识的结论,。

故学者陈俊秀、李立丰提出了“电子计算机、自动取款机等机器不能被骗的观点”。

“薅羊毛”行为中非法获得“羊毛”属于电商平台在接收了虚假订单后,电子计算机马上根据事先设定完成的优惠或返现机制进行优惠或返现操作如果平台系统没有具有产生错误认识的可能性,则应认定构成盗窃罪,这是认为“薅羊毛”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理论前提。

认为机器可以成立诈骗罪的理论,最开始是受到国内“滴滴‘薅羊毛’首案”判决影响后发展成型。

而在“京东诈骗案”中,京东平台不仅仅是平台的运营商,也作为平台运营的管理角色,京东商城平台和平台运营商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不可把犯罪人使用建立虚假订单的手段向商城骗取京东豆的行为看作是平台系统操作行为。

经过科技的迭代更新,人们实施管理行为,机器通过收到所有者的指令,且具有一套完整的指令反馈操作流程,而平台背后机器的反馈操作是机器所有者通过编程代码控制。

在实务中,诈骗罪成为“薅羊毛”行为认定中财产型犯罪最为多见的一种罪名不仅这样,“京东”、“拼多多”等所有大型电商平台事先公布规则前,有关部门采取一定的严格防御机制,与此同时安装一系列的可以判断虚假订单的有关程序,该程序的功能在于实时监测非正常订单,规避潜在的一切风险。

可以这样说,具备这样意识和技术的电商平台或者电子机器不仅仅是一台常规电子计算器,更是一台可以代表所有者意志的反馈机器。

从这种意义上说,这些电商平台是给予了平台机器一定程度的防欺骗功能的。由此可得,平台机器如果存在自助反馈的功能,它能被骗并根据错误认识而实施对财产的操作,因此符合诈骗罪中的“处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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