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图书馆中的作品放上网站,供读者进行观看、下载,这构成侵权吗?记者今日了解到,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一公司受图书馆委托在其运营网站上提供某图书录音制品的浏览、下载服务,结果被该图书的相关著作权人告上法院索赔,认为侵犯其对该图书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公司则坚称是合理使用,仅为相关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作品资源服务,不构成侵权
网上传播图书录音制品,被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A公司、B公司是《巴斯蒂安成人钢琴教程1》图书的随书光盘的制作者,随书光盘承载与图书配套的音频教程,两公司对案涉录音制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发现,园图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网站“园图网”向公众提供案涉录音制品,且存在利用案涉制品进行商业盈利的情形。
A、B公司认为园图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案涉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园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园图公司则认为未构成侵权,辩称:园图公司是受多家公立及高校图书馆委托授权构建“园图网”,为相关图书馆用户提供数字作品资源服务,其行为未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属对案涉录音录像制品的合理使用。
法院认定提供下载服务不构成合理使用,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园图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元及合理费用100元,驳回A、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指出,案涉音频制品是原告图书《巴斯蒂安成人钢琴教程1》所附的钢琴演奏曲目,为录音制品。
案涉图书《巴斯蒂安成人钢琴教程1》为合法出版物,由两原告共同制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A、B公司对案涉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园图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园图网”上传播案涉录音制品的事实,但抗辩其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原告制品的行为要认定为合理使用,条件有三:其一,被告传播案涉录音制品的行为确系接受图书馆的委托;其二,图书馆委托被告对馆藏书籍的随书光盘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其三,被告实际传播案涉录音制品的行为未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关于被告传播案涉录音制品的行为是否系接受图书馆委托的问题根据被告提交的十家图书馆出具的内容一致的《关于园图公司(随书光盘)非书资源云服务的使用情况说明》和与三家高校分别签订的“园图网”服务协议,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确系接受委托扩充的图书公共目录检索系统,呈现了相关图书馆的馆藏书籍名称、内容简介、作者介绍、目录以及随书光盘,随书光盘中的内容既可以在线浏览,也可以下载。
关于图书馆委托被告对馆藏书籍的随书光盘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性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数字化进程中,图书馆可以依法委托技术服务商提供设施设备,建立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但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将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了以下限制:1.传播的对象为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2.提供的内容为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
对于何为数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作定义,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界定根据光盘的性质,光盘是利用激光原理进行读、写的设备,是迅速发展的一种辅助存储器,可以存放各种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和动画等多媒体数字信息。
法院认为,案涉随书光盘中的音频制品为多媒体数字信息,并被合法出版,属于图书馆合理使用范畴中能够提供的内容至于图书馆委托被告在“园图网”上对随书光盘进行展示并提供下载服务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其馆舍内服务对象的范围,法院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前款规定的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
由此可见,在采取相应技术控制措施下,图书馆应当可以要求社会公众在依法进行实名注册并获取如电子借阅证等凭证后,通过互联网数字平台在线借阅馆藏数字资源但是图书馆提供的这种线上服务只能是浏览和阅读,而不应当包含下载。
下载本质上属于复制,并非为借阅这一行为所涵括,而且,相关数字资源一旦被下载,则图书馆无法控制其传播范围,不能限定在其服务对象范围内综上,法院认定图书馆委托被告提供随书光盘的下载服务超出了其馆舍内服务对象的范围。
关于被告实际传播案涉录音制品的行为有无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的问题如前所述,被告接受图书馆的委托在“园图网”中提供了随书光盘的下载服务,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视频显示,在用户登录、使用“园图网”的过程中,非特定图书馆的用户均可登入“园图网”相关图书页面进行数字作品浏览和下载,其所提供的服务对象并未限定于图书馆特定用户群体,扩大了传播范围,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园图公司接受图书馆的委托,在其经营的“园图网”提供案涉录音制品的下载并超出图书馆的特定用户群体进行传播的行为,不属于对原告享有权利的录音制品的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官说法:图书馆提供数字作品须采取措施控制作品传播范围。
本案主审法官邓丹云指出,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可以看出,图书馆合理使用数字作品时仅能提供作品线上阅读和浏览,而不能提供下载功能对于图书馆线下书籍的借阅,即使借阅人将图书转借他人,在特定时段内所传阅的范围也是有限的。
但当图书馆提供数字作品下载后,该作品有可能在网络环境下被快速大量复制与传播,图书馆将无法控制该作品仅用于公共服务,从而挤压著作权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获利空间,违背合理使用制度价值取向因此,图书馆在提供数字作品时须采取相应措施对作品传播范围作出控制,从而维持著作权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的价值衡平。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技术提供者搭建的数字平台不能超出合理使用的边界本案中,园图公司经图书馆委托构建线上共享平台“园图网”进行随书光盘中的音像制品共享传播,符合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的场域及作品类型的条件但因“园图网”未采取必要措施筛选访问人员,且提供对案涉数字作品下载功能,使非馆所服务对象能够获得及传播相关作品,从而影响该数字作品的正常使用及导致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合理的贬损,因此园图公司的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对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
文、图/广州日报 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李晓虹、刘芳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玮琳本文来源:广州日报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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