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咱们“会过日子”精打细算的人来说“薅羊毛”的快乐谁“薅”谁知道
但是有多少人知道“薅羊毛”也是有风险的!
合理合法的“薅羊毛”能享受经济实惠而利用平台漏洞占小便宜可能触犯法律红线近日曲靖市师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仅退款不退货”的恶意“薅羊毛”案件案情直通车2023年7月,刘某在某购物平台一家店铺购买了一份价值11.12元的小食品,收到货后,其以食物“吃着有臭味”为由与卖家秦某协商退货事宜。
后刘某见平台提供了“仅退款”售后服务,便进行了申请并退款成功,但并未将剩余货物寄还卖家秦某则认为,自己销售的是经检验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没有超过保质期限,刘某的 “仅退款”行为不仅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还给自己店铺名誉造成了损失,于是将买家刘某诉至师宗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货款11.12元,并赔偿店铺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商家出示商品生产合格证的情况下,刘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品“有问题”,依据《民法典》公平、诚信的原则,刘某的行为超出正常维权的限度,这种不退货仅退款的“贪便宜”行为不符合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
经法官释法说理,告知刘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应诚实守信、理性消费,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恰当退货退款方式,不得抱有贪便宜的想法。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刘某也意识到了自己“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有违诚信,最终两人达成调解,刘某愿意支付秦某赔偿600元。
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购物平台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为顾客提供了“仅退款”的售后服务,有个别消费者利用网购平台的这一规则“薅羊毛”但“薅羊毛”也是有风险的,合理合法的“薅羊毛”能享受经济实惠,而利用平台漏洞恶意占小便宜就有可能触犯法律红线。
“退款不退货”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买家在网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切勿因为“薅羊毛”、占便宜触碰法律红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购物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链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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