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漫画神器(刑事合规|公司、企业人员涉侵犯著作权罪合规风险点)

wufei123 发布于 2023-12-15 阅读(406)

笔者对2020年1月1日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345篇侵犯著作权罪的判决书进行统计,总结近些年来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类型如下,以为企业合规风险点的查找提供参考:计算机软件:1. 未取得授权,购买、复制软件,或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他人的软件(来源可能多方,甚至有的是直接购买带有主板芯片的硬件),或由内部人员盗出软件,后在网上(淘宝店、微信)销售,或者提供远程安装、寄送加密狗等方式发行。

2. 在著作权人已公开提供免费下载软件,但使用软件必须向著作权人购买对应的软件保护工具加密锁(俗称加密狗),否则无法正常执行软件的情况下,行为人未经许可,通过淘宝网、聊天软件等等向他人销售装有软件的手机或账号、加密狗等牟利。

3. 公司管理人员私自安排员工利用工作时间、公司设备等物质条件,开发软件,并未经公司法人允许,私自将上述软件用于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谋取利益游戏:4. 运营或者与他人合作运营“私服”或者明知“私服”而从事代理、推广、开发、维护、结算、技术等等服务。

5. 运营或者与他人合作运营“外挂” 或者明知“外挂”而从事代理、推广、开发、维护、结算、技术等等服务6. 虽自行编写游戏源代码和游戏引擎,但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游戏素材并通过自行编写的源代码和游戏引擎调用上述游戏素材,游戏时所呈现的连续的动态画面与正版游戏具有实质相似性。

7. 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在工作期间窃取的游戏代码,用于开发自己公司的游戏,推广运营文字作品:8. 未经授权,委托他人非法印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9. 明知他人没有授权,有资质的出版社或者印刷厂接受委托出版或者印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

10. 没有《出版经营许可证》或者《印刷经营许可证》,接受他人委托出版或印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11. 为侵权书籍提供印刷、装订、仓储、采购、运输等服务12. 在网上销售盗版图书13. 通过技术手段抓取或者通过购买、网络下载等方式取得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籍等文字作品后,放在自己公司开发的免费网站、APP、公众号上供他人阅读,并通过广告获取利益,或者通过销售会员账号获益等。

美术作品:14. 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动画形象产品15.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组装其他公司销售的拼装积木,并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生产、复制上述拼装积木玩具产品,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或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侵权模具;侵权行为包括设计、生产、销售等全过程。

16. 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抓取程序从其他公司运营的漫画网站上抓取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刊载在其网站上供网民免费浏览,以提高自己网站的人气及流量而获取利益17.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视听作品:18. 从音乐、影视网站上下载歌曲、视频再刻录到光盘内,后通过淘宝店、微信号等贩卖盗版音像光盘19.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购入盗版影视光盘后非法复制、翻录影视剧,对外销售影视光盘20. 购买盗版电影后,在其经营的小影院内播放。

21. 建立影视资源微信群或者APP、网站,提供盗版影片,通过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等方式非法牟利22. 盗链比如:使用苹果CMS制作“大橙影视模板”,链接相关盗链侵权影视作品的网站接口,或自动采集所链接网站的影视资源到本地提供用户,通过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等方式非法牟利。

又比如:建立个人网站,并通过向“平民解析”站点支付解析费用的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采取解码播放、解析播放等非法手段绕开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获取其他视频平台影视资源真实地址,从而实现上述视频通过网站的免费播放,并通过收取广告费、会员费等方式牟利。

23.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创建的“某某某”网站,发布影视下载链接和其他内容,通过收取广告费非法牟利24. 在明知他人侵权的情况下,为上述侵权网站、APP、公众号等提供代理、推广、开发、维护、结算、技术等等服务,比如为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提供租用节点加速服务器、存片服务器等相关技术服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复制发行录有他人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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