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仅退款”这种“薅羊毛”的方式得不偿失!鲁法案例【2023】619
(图源网络 侵删)网络上“薅羊毛”策略、攻略越来越多,有的策略文章阅读量达到百万,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为了这些省钱“妙招”参与进来,是不是所有的“薅羊毛”方式都可以使用?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案情简介2023年3月29日,原告广州市某服装公司在网络交易平台开设服装销售旗舰店,被告沈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牛仔外套一件,价值50元。
其在收到货物后,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称收到货物时包装损坏,随后在平台协助下申请“仅退款”,退款成功后,未进行退货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均遭拒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因维权支付的材料打印费、调档费、邮寄费、误工费等873元。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通过网络平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沈某交付货物(牛仔外套一件),被告沈某通过网络平台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
在原告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被告沈某拒绝退还货物,导致原告广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既未收到价款亦未能收回货物被告沈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沈某支付5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信息网络交易合同》第二条约定:“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的维权支出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户籍调档费、材料制作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实现解决纠纷的一切费用”,原告为维权支出打印材料费150元、调档费400元、快递费23元,被告沈某应当按照约定负担。
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法官说法该案件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现在网络上存在大量消费者利用“仅退款”功能,侵犯商家权益的现象甚至有组织专门教授他人如何利用“仅退款”侵害他人权益,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标的额小,商家不会起诉,这部分人群正在向在校学生、刚走向社会的青年人蔓延。
但原告一旦起诉胜诉后,被告未按时履行判决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会对被告以后的生活及就业产生多方面影响法官提醒,网络交易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仅退款”需担责,切莫因小失大,自毁前程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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