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软件侵权案例(【案例概要】网络游戏画面侵权纠纷案例裁判规则汇总(八则))

wufei123 发布于 2024-01-03 阅读(250)

“百一杯” 2020 知识产权案例概要(裁判规则)撰写比赛

编者按:“百一杯”2020知识产权案例概要(裁判规则)撰写比赛正式拉开帷幕,上大知协、法务收藏家、上海知识产权、百一知识产权将四“弹”齐发,同步发布参赛的案例概要作品敬请关注第二小组的参赛作品是由上海大学2019级知识产权研究生王凌月和王思瑀两位同学共同完成,归纳总结了八个涉及网络游戏画面侵权纠纷的案例。

网络游戏画面侵权纠纷案例裁判规则目录1.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归属于游戏软件权利人2.游戏运行整体画面可采类电作品比对方法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3.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中包含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4.利用他人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

5.游戏规则说明若符合独创性要求可构成文字作品6.未经授权直播游戏赛事画面不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7.玩家操作形成的游戏画面不构成作品8.游戏整体画面为类电作品且未经授权的游戏直播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01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归属于游戏软件权利人——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提示〗《奇迹MU》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玩家操作行为实质是在游戏开发商创作好的场景中,按设计好的游戏规则进行娱乐,游戏画面权利属于开发商。

〖标签〗游戏整体画面|类电作品|游戏开发商预设〖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16)沪73民终19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硕星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维动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及被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壮游公司”)(一审原告)、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哈网公司”)(一审被告)〖案情概述〗壮游公司被授予《奇迹MU》游戏在中国的独占运营权,并有权以个人名义对该游戏的著作权等权利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2年3月19日至2015年8月31日。

在该授权期限内,硕星公司开发了《奇迹神话》游戏,登记并备案,授权维动公司运营,并由哈网公司宣传壮游公司认为《奇迹神话》抄袭了《奇迹MU》,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角色、技能、怪物、装备等的名称、造型等多个方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提起诉讼,主张硕星公司和维动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哈网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在操作《奇迹MU》游戏时的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奇迹神话》与《奇迹MU》的游戏连续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硕星公司和维动公司侵犯著作权硕星公司和维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针对该问题维持一审判决〖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随着玩家的操作,游戏人物在游戏场景中展开游戏剧情,产生的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并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上述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构成类电作品。

《奇迹MU》作为大型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开发商创作了大量游戏素材,编写大量功能模块玩家操作行为的实质是在游戏开发商创作好的场景中,按照设计好的游戏规则进行娱乐,无证据证明玩家在该游戏呈现的画面中增加了不属于开发商预设的内容,玩家的行为并不具备作品创作的特征,《奇迹MU》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游戏与传统类电影在表现形式上看似存在区别,即网络游戏连续活动画面是随着玩家操作进行的,具有双向互动性,而传统类电影作品画面是固定单向的,不因观众而变化但是因操作不同产生的不同连续活动画面未超出游戏预设置的画面,因此不影响类电作品认定。

此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应是对创作方法的规定,不应仅是制作技术的规定,更应包括对各文学艺术元素整合的创作方法从此意义上来讲,网络游戏也是采用对各文学艺术元素整合的创作方法因此,一审认定《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二审予以肯定。

02游戏运行整体画面可采类电作品比对方法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提示〗《昆仑墟》游戏前81级画面构成类电作品,采用类似电影作品的比对方法认定双方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标签〗著作权侵权|游戏画面|类电影作品|实质性相似〖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案号〗(2018)粤0192民初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原告:上海菲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菲狐公司”)被告:广州柏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柏际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深圳侠之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侠之谷公司”)

〖案情概述〗菲狐公司为《昆仑墟》游戏的著作权人,该游戏上线运营时间为 2017年6月1日《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由深圳侠之谷公司享有著作权并由柏际公司、深圳侠之谷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霍尔果斯侠之谷公司于2018年1月签订协议联合运营,共享收益。

原告菲狐公司诉称被告运营的五款游戏在角色及技能、场景画面、UI界面、道具等多方面与原告《昆仑墟》游戏基本一致,依此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损失该案中原告请求保护的作品为:《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整体画面构成的作品属于类电作品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82幅美术作品(包括24幅角色及技能美术作品、4幅场景美术作品、47幅UI界面美术作品、7幅道具美术作品)。

一审法院对《昆仑墟》和《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的前81 级画面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和比对,查明两款游戏的每一级内容的设置路径、主角行动和成长的脉络、主角与NPC人物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一致《青云灵剑诀》等被诉五款游戏在部分UI界面、角色技能效果图、道具和场景上与《昆仑墟》游戏相似,运用了和《昆仑墟》游戏几近相同的游戏规则,采取了基本一致的整合和编排方式,形成了高度相似的表达。

两款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 82 幅截图均来源于《昆仑墟》游戏画面,由于本院已认定《昆仑墟》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影作品,原告再行主张构成整体的部分元素为美术作品,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但被告并未侵犯原告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判要点〗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首先,原告主张的《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整体画面是由游戏引擎系统自动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出的带有伴音的连续影像画面,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相应的人物形象、场景、台词等,不属于公有领域司空见惯的表达,具有独创性;游戏画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存,如摄制、截屏、打印等,具备有形复制的属性;因此,《昆仑墟》游戏前 81 级影像画面符合作品构成要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的规定,是否通过摄制方法固定于一定介质上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电影或类电影作品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作品的目的不是保护创作的方法,而是保护创作的结果,即连续动态的影像画面。

因此,应当认定原告菲狐公司主张的《昆仑墟》游戏前81级画面为类电影作品最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并不是游戏规则本身,而是一系列游戏规则经过整合、编排后与游戏资源库的元素相结合所表现出来的内容通过对主线任务、人物关系、技能解锁级别、系统数值、道具、场景、特效等设计、部分UI界面的比对,最终认定被诉侵权的五款游戏的相应画面与《昆仑墟》前81级游戏画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03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中包含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提示〗角色扮演类游戏《蓝月传奇》在其最终呈现出的连续动态画面以及具体化的游戏情节两个方面,均可构成独创性表达,可类推适用类电作品规则进行保护。

〖标签〗独创性表达|类电作品|角色扮演类游戏|著作权侵权〖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民终70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诉人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仙峰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和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恺英公司”)〖案情概述〗《蓝月传奇》游戏V1.0.0版本由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开发运营,被诉侵权游戏为2018年6月7日上线的《烈焰武尊》不删档测试版,由仙峰公司开发运营。

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认为《烈焰武尊》整体上复制抄袭了《蓝月传奇》游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仙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万元一审法院通过对《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角色养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和场景段落等方面进行比对,发现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具体表现在:。

1.情节上的近似性,两游戏在情节上的相同或近似之处已不仅限于游戏的主题、类型等层面,也不限于仍处于由抽象的思想向最为具体的表达过度中的情节设置,例如不同系统之间的选择、组合、配置关系上,而是已经直接体现在《蓝月传奇》具体到第五层面的具体情节上;2.连续动态画面上的近似性,虽然两款游戏最终呈现在受众面前的连续动态画面存在很大差异,但在部分游戏界面上,外观仍基本一致,例如,在附灵和附灵转移界面,英雄转生界面等。

一审法院先行判决仙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手机游戏的行为仙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在其最终呈现出的连续动态画面,以及具体化的游戏情节两个方面,均可构成独创性表达。

且其与类电作品相近,可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处理涉案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侵权纠纷因此,角色扮演类(RPG)电子游戏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次,从第一层到第五层,是《蓝月传奇》游戏中的情节不断具 体化的过程随着游戏的进展,玩家或旁观者可以清楚明确地感知到游戏人物如何逐步成长。

《蓝月传奇》中所表达的具体情节和最终呈现在受众面前的连续动态画面是由其创作者经过对大量的创作元素经过智力劳动,自主地进行选择与安排的结果,且其创造水准达到相当之高度,故应认定为独创性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最后,《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在情节和连续动态画面上存在大量相同近似之处,被告开发、开设多个服务器并拷贝供用户下载《烈焰武尊》游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烈焰武尊》游戏。

二审法院认为:《蓝月传奇》游戏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予以保护游戏对于创作元素、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及其对应关系,以及各系统之间的有机组合形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具有独创性并能对外呈现,该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在游戏运行整体画面的具体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均由三大系统架构组成,两者在角色养成系统的17个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的10各子系统、场景(副本)段落的6个子系统的设置上存在对应关系从整体游戏架构和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来看,《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相关认定正确04利用他人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提示〗《花千骨》游戏实质利用了《太极熊猫》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内容,实施了“换皮”抄袭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标签〗游戏玩法规则|著作权侵权|游戏运行动态画面|著作权客体〖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民终105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象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蜗牛公司”)〖案情概述〗蜗牛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太极熊猫》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 31日上线,天象公司和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15年6月19日上线。

2015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内容、投放节奏和软件文档五个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仅更换了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要求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要求对比的内容中有29个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两游戏中新手引导内容基本相同,《花千骨》游戏中47件装备的24个属性数值与《太极熊猫》游戏呈现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花千骨》V1.0 版游戏软件的登记存档资料中,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以及封印石系统入口等全部26张UI界面图所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游戏的元素和界面。

同时,在《花千骨》游戏用户评论中,亦有大量游戏玩家评论两游戏非常相似一审法院判决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已履行),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蜗牛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网络游戏最终显示在屏幕中的整体画面是网络游戏作品完整的呈现方式,也是玩家所认知和感知的整体作品形态《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设计,包括了故事情节、玩法规则、画面美工、界面布局等多方面的独创性元素和内容,囊括了游戏设计团队的大量智力成果,游戏整体运行环境可实现有形复制,因此,涉案《太极熊猫》游戏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太极熊猫》游戏通过界面内的文字或游戏操作界面的连续展示,实现了将部分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对外叙述表达,使玩家了解到蜗牛公司在《太极熊猫》游戏中所设计的特定玩法规则及其运行体验,界面布局和内容可以看作是对游戏具体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达”,因此,《太极熊猫》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最后,依据现有证据,结合网络游戏玩家对两款游戏的相似性感知及操作体验,可以认定《花千骨》游戏实质上利用了《太极熊猫》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表达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花千骨》游戏实施了对《太极熊猫》游戏的“换皮”抄袭,一审法院相关认定正确。

05游戏规则说明若符合独创性要求可构成文字作品——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提示〗《三国杀》游戏的文字内容系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桌面推理游戏规则创作而成且有独创性的部分,故可视为游戏说明书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标签〗著作权侵权|文字作品|游戏规则|实质性相似〖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15民初2705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原告: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杭州游卡公司”)

被告: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常游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大娱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二三四五公司”)〖案情概述〗《三国杀》为一款卡牌类游戏,2008 年初游戏初版创作完成,杭州游卡公司为该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

《三国KILL》(后更名为《极略三国》)游戏的著作权人常游公司和大娱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该游戏原告杭州游卡公司诉称两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游戏人物名称相同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称,在说明文字上大量雷同,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其著作权。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两款游戏的卡牌名称大部分相同、卡牌的文字内容高度雷同,二者相同、相似的部分在权利游戏中比例较高,且在整个卡牌游戏中处于重要位置,构成游戏的主要部分,会导致游戏玩家对两款游戏产生相同、相似的玩赏体验,故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两被告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裁判要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判断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时,首先应当把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去,再把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过滤掉,然后对剩余的部分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将权利游戏的思想部分抽象出去并把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过滤掉后,对剩余的部分再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权利游戏对基本牌、装备牌、锦囊牌的具体名称和内容的表达以及武将角色的选取及其技能名称和内容、战功称号及其获得条件的设计表达均具有一定独创性。

可以认定涉案权利游戏的文字内容系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桌面推理游戏规则创作而成且有独创性的部分,可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判断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从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由认定事实可知,原告权利游戏创作并发表在先,侵权游戏开发者完全有可能实际接触权利游戏应运用“抽象-过滤-比较”方法和整体观感法进行判定经比对分析,两游戏卡牌名称和文字内容高度雷同,会导致玩家对两款游戏产生相同、相似的玩赏体验,故可以认定两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侵害了原告对权利游戏享有的著作权,被控侵权游戏权利人的行为使上述文字内容处于公众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的状态,侵犯了原告对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06未经授权直播游戏赛事画面不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提示〗玩家操作的游戏赛事画面不构成作品,但未经授权对该游戏赛事画面进行直播,损害权利人的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标签〗游戏赛事画面|直播|赛事报道〖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耀宇公司”)

〖案情概述〗耀宇公司是DOTA2亚洲邀请赛的独家授权直播平台,其在2015年1月至2月期间举办了DOTA2亚洲邀请赛等赛事,并通过火猫TV网站对比赛进行了全程、实时的视频直播,视频内容包含由计算机软件截取的游戏自带的比赛画面,观众可以在耀宇公司网站上免费观看预选赛和决赛的比赛直播。

斗鱼公司未经授权直播了其中部分比赛耀宇公司主张斗鱼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耀宇公司主张的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权利,不能给予其著作权方面的保护,但斗鱼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斗鱼公司不服,认为其行为本质上是对赛事进行报道,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针对该问题维持一审判决〖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比赛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原告主张的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权利,被告使用涉案赛事比赛画面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被告将截取的比赛画面进行直播等商业性使用,此行为将直接损害业已形成的游戏比赛授权许可转播的正常经营秩序,与原告享有的独家视频转播权产生了直接冲突,损害其合法权益虽然被告在直播时未使用原告的解说内容,但转播的核心是转播比赛本身而非解说,一并使用他人解说仅是侵权行为的情节之一而非构成侵权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斗鱼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斗鱼公司对涉案赛事的直播所吸引的观众数量已达较大规模,且系对涉案赛事的实时直播,上诉人称系报道行为,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未对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被上诉人投入巨资、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组织运营的涉案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

上诉人夺取了本属于被上诉人的观众数量,导致其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其广告收益能力,损害其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弱化其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亦破坏了行业内公认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7玩家操作形成的游戏画面不构成作品——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提示〗玩家操作《炉石传说》未超出开发商预设方案,展现了游戏技巧而非独创性的表达,且不可复制,再结合著作权保护目的,玩家操作形成的游戏画面不是作品。

〖标签〗玩家操作画面|独创性|游戏开发商预设|可复制性〖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01民终495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及被告):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鱼趣公司”)(一审原告)、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炫魔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脉淼公司”)(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浩一审第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公司”)〖案情概述〗朱浩为鱼趣公司的签约主播,双方合同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鱼趣公司委派其在斗鱼TV进行解说,双方约定:未事先取得鱼趣公司的书面同意,朱浩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直播。

朱浩从事的解说是针对《炉石传说》这一网络游戏进行讲解、介绍、分析的活动,通常是一边亲自操作游戏一边进行解说,或者一边观看知名游戏赛事一边进行解说2016年5月,鱼趣公司发现朱浩在全民TV进行游戏解说,炫魔公司和脉淼公司是全民TV网站的共同经营者。

因而鱼趣公司以朱浩、炫魔公司和脉淼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朱浩在全民TV进行游戏解说时形成的音频、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于鱼趣公司,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鱼趣公司对朱浩在全民TV上进行解说形成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鱼趣公司关于炫魔公司、脉淼公司侵犯鱼趣公司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鱼趣公司、炫魔公司和脉淼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浩《炉石传说》游戏解说视频、音频不构成作品〖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朱浩在全民TV上进行解说形成的音频、视频等构成作品,但鱼趣公司对该作品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因而炫魔公司和脉淼公司未侵犯鱼趣公司的著作权。

二审法院认为:朱浩在全民TV上进行解说形成的音频、视频等不构成作品主要有五点理由:其一,玩家的选择是网络游戏作品开发时所预设的各种可能性方案的实现,未给作品添加新的表达,或形成区别于原作品的新作品;其二,玩家的选择是基于实用或效率性赢得比赛的选择,而非基于美学或表达性目的所作的个性化选择,展现的也是玩家游戏技巧的高低,而非独创性的表达;其三,游戏《炉石传说》的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单一玩家可控制;其四,著作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玩家的技巧和策略既不属于表达范畴,也不宜由玩家垄断,否则将导致游戏技巧和策略相同的众多玩家拥有相同游戏画面著作权,或者游戏玩法因在先玩家通过著作权垄断而越来越少,导致游戏逐渐丧失可玩性;其五,如前所述,《炉石传说》对战时展现的游戏画面并非单一玩家操作所形成,因此,若形成新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其权利分配、行使也存在障碍,而类似案件审理时,可能也将面临需频繁追加未知原告的尴尬局面。

基于上述五点理由,朱浩在全民TV上进行解说形成的音频、视频等不构成作品08游戏整体画面为类电作品且未经授权的游戏直播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示〗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权利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游戏直播画面不是作品,未经授权的直播行为侵权且不构成合理使用〖标签〗游戏整体画面|类电作品|游戏直播画面|游戏直播|合理使用〖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粤民终13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多公司”)〖案情概述〗网易公司对《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享有著作权,YY直播和虎牙直播由华多公司运营。

YY直播的主播在平台上直播其与其他玩家同时在线操作《梦幻西游2》等游戏过程的呈现画面所呈现的画面为全屏的、动态的游戏画面,间或显示游戏过程的功能设置和选择页面,以及聊天的文字内容,有的以小图形式在显示屏边角显示主播人员。

网易公司认为其行为严重侵犯网易公司的著作权及其他权益2013年至2014年,网易公司发现被诉直播行为后多次与华多公司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将相关违法宣传页全部删除,确保类似违法行为不再出现,华多公司不予配合。

因此,网易公司以华多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其侵犯网易公司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动态画面可认定为类电作品,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网易公司,游戏直播行为侵犯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且该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法院判决华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网易公司和华多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针对上述问题维持一审判决,并指出游戏直播画面不构成作品,同时对于类电作品认定、游戏直播行为性质及合理使用问题进行细化解释〖裁判要点〗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游戏整体画面性质及归属,涉案游戏故事情节丰富,人物形象鲜明,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构成作品。

游戏创作过程综合了角色、剧本、美工、音乐、服装设计、道具等多种手段,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类电作品其与类电作品差异是前者具有双向互动性,但著作权法未要求类电作品画面的单向性,虽然玩家操作会导致游戏画面存在差异,但未超出开发商预设范围,也未改变“连续动态画面”的核心特征,不妨碍构成类电作品,其权利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

关于直播行为性质,直播行为不侵犯放映权,因为它是用户在线操作后呈现画面的传播;不侵犯广播权,因为它通过信息网络实时传播;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公众无法在任意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因此,它不侵犯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权利,可归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关于合理使用,虽然直播时游戏画面被作为游戏工具进行使用,但不导致游戏画面价值的丧失,非转换性使用;且该情形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一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合理使用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类电作品认定,结合国际规定,考虑到著作权法立法本意与产业技术发展情况,游戏整体画面满足类电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构成类电作品。

关于游戏直播画面性质,由于玩家操作对应的游戏画面反馈结果均在游戏开发者海量测试的可能性中,且展现的是游戏策略技巧和游戏熟练程度的高低,难以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构成作品关于直播行为性质,二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也不侵犯表演权和展览权,结论同一审。

关于合理使用,第一,该游戏直播具有商业性质第二,涉案游戏整体画面独创性程度高,涉案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空间更小第三,从画面细节看,游戏直播对游戏内容“完全呈现”,且游戏画面占据直播画面约三分之二第四,网易公司将游戏直播市场视为潜在市场,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挤占其潜在市场,影响其获得经济利益。

综上,该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注:以上作品排序为裁判时间参赛作品由上海大学2019级知识产权研究生王凌月、王思瑀撰写指导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主办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应用研究中心承办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协会赞助支持:百一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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