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用优惠券薅羊毛45万被捕】近日,上海浦东张江警方接到辖区一电商平台报警,自3月中旬起,有大量低价商品被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卖至批发市场公司内部调查后发现,有人利用该平台开展的优惠活动非法牟利,造成公司损失45万元。
警方接报后,很快锁定两名嫌疑人,他们都是某“买菜平台”的前员工,对于平台优惠活动十分熟悉两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大量虚拟账号注册新用户,骗取大量新用户优惠券及邀新优惠券,后利用大额“优惠券”以较低价格大量购入实体商品,转卖后赚取差价,每单至少获利30元。
目前,两名嫌疑人已被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网友热评1、重点是非法获取虚拟账号和倒卖盈利,正常情况下的自用是没关系的加过一个羊毛群,里面大多是些优惠券,领取步骤十分繁琐,基本都是关注后登录注册,不然就是低价处理库存,为了几块钱出卖个人信息,是不值得的,并且很多货物无法保证其真伪质量。
很多情况下,都是群主挣链接的佣金,或是靠广告挣钱,薅羊毛变割韭菜大量的时间用在薅羊毛上,久而久之会让人变得爱占便宜和斤斤计较,就像最开始的拼刀刀一样,最后买了一堆没用的堆在家里2、这告诉大家薅羊毛一定要薅之有度,过度就成诈骗了。
这里面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是不是用了欺骗的手法这两个人大量注册了新账户,而且是虚拟的账户,这可能就是涉嫌用虚构事实或隐瞒办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才被捕正常的人用正常的手法用优惠券,没事 。
3、薅羊毛”亦需要遵守规则,逾越规则获取非法利益,必然会承担法律责任4、我觉得重点是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账号骗取新用户优惠券 ,如果他只是自己买了自己用,还是可以的,用漏洞赚钱,那性质就不同了5、聪明反被聪明误,有这赚钱思路,用在正地多好呀。
今日学法一、哪些薅羊毛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薅羊毛”,是年轻人用来泛指搜集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各类商家的优惠信息,以此实现盈利的行为最常见的“薅羊毛”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利用平台的活动规则从而获得一定的优惠及盈利;二是违反平台规则,利用系统漏洞获得盈利。
而违反平台规则的“薅羊毛”就容易触碰到法律红线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薅羊毛”案件中,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用虚构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
综上,如果是提供了真实信息,按照商家规则,换取优惠券或者是其他商品,这个羊毛是可以薅的不过一旦是使用虚假消息,甚至是他人的个人信息来获取利益,可能会涉嫌欺诈行为1、无论普通消费者还是“羊毛党”,如果是利用平台漏洞得益,符合法律对不当得利的界定,应予以返还。
2、平台有权拒绝用户利用网站漏洞得益,以此维护自身的权益3、若造成的损失完全系平台自身过错,消费者并无任何欺诈等心态,平台不能随便拒绝交易4、对于普通用户和“羊毛党”,其法律责任应根据获利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
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的则可能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二、薅羊毛金额多少算犯法?薅羊毛金额2000元以上算犯法“羊毛党”是指那些专门针对互联网公司的优惠营销活动,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高额奖励的人。
凡是存在用户补贴、优惠券、新老用户奖励等等推广烧钱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都有“羊毛党”的身影“羊毛党”分为两种,一种是用自己账号虚拟定位刷红包,另一种是注册登录上百个账号虚拟定位进行大规模刷单两者在行为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涉嫌诈骗,但数量和程度上有所区别,前者利用自己的信息,规模小;而后者使用虚假信息,大规模刷单。
两者在定性上有区别,前者行为一般而言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后者行为则可能涉嫌犯罪如果“羊毛党”用自己账号虚拟定位刷红包,虽有虚拟定位刷红包行为,但这仍是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的使用,对于这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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