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源码有版权吗安全吗可靠吗(立方一周IP要闻 | 最高院: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环节;谷歌向欧盟300余家出版商支付新闻使用费)

wufei123 发布于 2024-02-17 阅读(73)

本周提要分装销售“五芳斋”正品粽,上海知产法院终审判决构成商标侵权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起诉他人侵权,构成权利滥用侵权人拒不提供证据,法院确定赔偿数额50万元最高院: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环节

法院判赔275.3万元: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谷歌向欧盟300余家出版商支付新闻使用费仲裁赔偿9500万美元:夏普侵犯LG Display技术专利美国FTC:专利禁令可能不符合公共利益分装销售“五芳斋”正品粽,上海知产法院终审判决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五芳斋公司与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认定分装销售“五芳斋”正品散装粽构成商标侵权此前,一审法院判决仅认定赢礼公司、苏蟹阁公司侵犯五芳斋公司在包装盒类商品上注册的“五芳斋”商标专用权,赔偿3万元。

本案中,五芳斋公司经核准注册第9720610号“五芳”商标、第10379873号“美味五芳”商标、第331907号“五芳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粽子等,以及第3781249号“五芳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纸板盒或纸盒等。

被告赢礼公司提供粽子及印有“五芳斋”等文字和图形商标的假冒礼盒,苏蟹阁公司进行组合销售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礼盒中的散装粽子是五芳斋的正品,但涉案礼盒与正品礼盒并不一样,礼盒粽也属于粽子类商品,涉案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将散装粽装入假冒礼盒对外销售,易使相关公众对礼盒粽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破坏礼盒上的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占正品礼盒粽的市场份额,会对五芳斋公司的商业声誉产生影响,涉案行为侵害了五芳斋公司在注册商标专用权。

考虑到被告销售数量较少,且确实购买了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未对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综合考量案情后对于原审判赔金额予以维持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起诉他人侵权,构成权利滥用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周大福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认定马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周大福公司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马某某在后申请注册的“jiaoren骄人”商标与周大福公司在先使用的“骄人”标识构成近似,其在明知周大福公司“骄人”标识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jiaoren骄人”商标,主观上不具有善意。

并且,马某某并未对其“jiaoren骄人”商标进行有效使用,其还申请注册多件与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故二审法院认定马某某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据以主张商标权利的权利基础不具有正当性。

同时,已有生效判决驳回马某某以相同理由提起的诉讼综上,周大福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骄人”标识的行为并未侵害马某某的商标权,而马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周大福公司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并要求赔偿,构成权利滥用。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权人拒不提供证据,法院确定赔偿数额50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丽枫舒适公司与云龙区丽沨酒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云龙区丽沨酒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本案中,双方均是从事酒店业务经营者,被告云龙区丽沨酒店在经营活动中多处使用与原告丽枫舒适公司涉案商标相似的“麗沨酒店”等标识及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但被告在其有能力提供相关发票明细、账簿及资料而拒不提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参考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及已有税务开票信息,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50万。

本案是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并据此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对于探索精细化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努力解决损害赔偿计算难、举证难等问题具有借鉴意义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院: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对信诺瑞得软件公司诉智恒网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此前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最高院认为,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源代码的比对并非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害权利软件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

如果权利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的自主命名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可以认为权利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如被诉侵权人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或者提交的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侵权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诉侵权软件在软件核心程序结构及配置等方面存在与权利软件相同或高度近似的信息,尤其是针对软件具有创造性的部分,被诉侵权软件直接出现了权利软件曾用名及错误命名被告虽否认其使用权利软件,但未能对上述不合理相似之处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以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判赔275.3万元: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度公司诉苏州闪速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5.3万元。

本案中,被告苏州闪速推公司专门为他人提供主要针对百度搜索引擎的“万词霸屏”服务,即通过制造虚假页面占据搜索结果首页一条甚至几条搜索结果,实现“霸屏”,扰乱百度搜索的正常排序结果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其次,被告通过租赁“高权重网站”二级目录,并将大量关键词及非人工编写页面发布到二级目录等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了涉案行为;第三,被告的行为违背百度公司的意愿并导致其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第四,被告的行为是商业行为、扰乱行为,而非公益、创新行为;第五,其在二级目录创设网页的行为是将同类合法经营者相关的劳动成果窃取过来,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涉案行为影响了搜索引擎正常排名行为,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秩序都产生了消极影响。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作为“全国万词霸屏生效裁判第一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条的构成要件及搜索引擎领域商业道德的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谷歌向欧盟300余家出版商支付新闻使用费近日,谷歌与德国、法国及其他4个欧盟国家的300余家出版商签署了协议,谷歌将向出版商支付新闻使用费,并将推出一个工具,方便其他方也与其签署类似协议谷歌负责新闻和出版伙伴关系事务的总监苏琳娜.康纳尔(Sulina Connal)表示,谷歌与德国、匈牙利等300余家国家、地方和专门的新闻出版机构签署了协议,更多的讨论正在进行之中,谷歌将发布新的工具,以向数千家新闻出版商提供要约。

该工具将为出版商提供一个拓展性的新闻预览协议,允许谷歌在支付许可费后展示新闻片段和缩略图来源:usnews.com仲裁赔偿9500万美元:夏普侵犯LG Display技术专利5月23日,日本夏普公司(Sharp Corp.)宣布其接受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的裁决,并承认侵犯了韩国LG Display公司(LG Display Co., Ltd.)的专利。

此前,SIAC下达裁决命令夏普公司向LG Display公司赔偿9500万美元2013年,LG Display和夏普签订了交叉授权使用协议,互相授权对方使用与显示技术有关的专利并支付使用费2019年,LG Display认为夏普违反了该合同,侵犯了其专利,于是向SIAC寻求仲裁,并要求夏普赔偿8.4亿美元。

来源:知识产权家美国FTC:专利禁令可能不符合公共利益5月16日,美国FTC(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Lina  Khan和专员Rebecca  Slaughter就飞利浦诉泰雷兹案向美国ITC(国际贸易委员会)出具公共利益声明,主张ITC在SEP案件中应审慎颁发禁令。

FTC认为,对于本就意在进行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来说,其完全能够通过美国法院获得足够的救济,而将合标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会在无法提供同等救济的情况下伤害美国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益FTC还认为,一方面实施人已有获得许可的意愿,另一方面SEP权利人已向美国地区法院寻求救济,而地区法院可以就过往及未来的许可费做出判决,这种情况下,ITC颁发哪怕是有限的禁令,也不符合公共利益。

来源:FTC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律师的正式意见,不应被看作是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进行法律决策的依据。文中所述仅代表新闻机构或媒体观点,并不反映本所及本所服务的任何机构或客户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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