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系本所最具品牌力量和核心竞争力的法律服务业务之一本所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主要以具备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为核心,以从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的资深律师为骨干组成。
团队成员拥有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长期专注于诉讼与仲裁法律业务,执业经验异常丰富;他们高度关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前沿问题,重视对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及难点问题的研判,诉讼技巧娴熟,对证据运用独具匠心,能精准地抓住焦点突破案件的错综复杂疑难问题,以高质素的专业素养、认真细致的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所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特别擅长于股权转让、融资租赁、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公司兼并重组、公司解散与清算、侵权责任等领域的争议解决主要的客户为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等。
曾代理过大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疑难案件,如代理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9.21事件系列侵权赔偿纠纷案,被评为“中国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和央视“2012年度中国十大经济案件”,与代理汕头市海丽花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案并列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改革40年成就展-广东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经典百案》(1978-2018年)、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引言伴随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科技不断发展成熟,一方面,企业使用一体化平台的需求增多,另一方面,企业不断通过数字化转型催生新的商业模式、新的商业机会企业在构建大中型系统平台、移动App、网站建设或是办公管理软件时均涉及到计算机软件开发问题,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事前审查是对预设常见争议的前置明确,可以有效的促进软件开发方与委托方的合作,在开发过程中可以协议条款定纷止争,乃至于在法院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
1.明确软件开发的功能与需求计算机软件开发是将委托方的主观需求不断客观化的过程,实践中常见的纠纷是软件开发方认为委托方在履行合同中不断变更功能需求,导致开发周期延长、开发费用增加,而委托方则认为提出需求仅是对合同约定功能点的进一步细化,没有增加开发项目,是软件开发方的能力不足导致逾期违约。
在进入法院纠纷处理阶段,法院首先会对委托方的功能需求是什么进行认定,再来判断是否构成功能需求的增加及变更律师建议,合同签订阶段在确定软件功能需求时,采用明确、客观的语言文字以附表的方式表述委托方需要软件的开发范围及功能要求,作为双方交付、验收、甚至是安排付款节奏的依据,一份好的需求附表可以详细列支功能需求,标注相应的完成工时,预估整体完成时间。
这样,在双方产生争议时亦可以以《软件开发功能与需求附表》作为判断标准,可参考以下表格制作软件功能与需求附表:
(点击查看表格)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随着开发进程的推进,双方往往会对软件的功能需求反复沟通,或做修改变更,《软件开发功能与需求附表》不再是判断软件开发范围的唯一标准,此时建议委托方对每一次修改或变更作明确说明、往来沟通记录留存,如开发范围变动较大的,做《软件开发功能与需求附表》的进一步更新,以便证明此种修改是对原有功能的细化,还是对原有功能的增加或变更,减少争议。
2.明确约定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的交付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标的为“计算机软件”,软件开发合同的最终目的是软件开发方通过计算机软件编程的方式实现委托方特定功能需求,合同履行最终交付的通常也是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及相关文档。
交付条款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重要约定事项,交付条款约定的软件开发成果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的时间节点,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全面履行,还涉及到是否延期问题的判断。
交付条款中至少应当明确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物清单交付时间应当明确最早何时交付,尽管软件交付后双方还会存在就测试问题的反馈、修改完善、再交付、再反馈等过程,但是合同中应至少约定软件的最早交付时间(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凌宗亮法官《一文讲清如何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交付方式分为软件开发方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进行开发或者在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器上开发,如果软件开发方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开发,此时提供的是软件安装包及相关文档,在软件开发方服务器上开发时,会要求软件开发方部署新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到委托方指定的服务器,且交付项目源代码和对应文件;如果软件开发方在委托方的服务器上进行开发,此时提供的是登录软件的用户名及密码。
进一步讲,考虑一个实际的问题,部署软件的云服务器既可能是以委托方名义申请并付费租用的(参见黎淑兰、陈惠珍、范静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也可能是以开发方名义申请付费租用的,待开发成果部署完成后,再将租用的云服务器转移给委托方。
当双方产生争议,开发停滞,部署软件的云服务器常出现到期后未及时续费,软件代码会被清空,等到在诉讼中很可能已经无法正常登录了,无法勘验确定软件是否已经部署完成,这时软件是否已经交付容易产生争议故,在合同订立阶段建议明确部署软件云服务器的租赁及付费方,开发费用是否已经包括云服务器的租赁费,除了在服务器上交付的方式,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告知下载或书面文件进行交付确认。
3.付款节奏与交付验收节奏的合理安排开发过程中常见的一类纠纷是委托方不断的细化需求、变更需求,开发方疲于应对委托方提出的要求,便想尽快推进项目进入下一阶段,收回项目尾款,此时委托方仅是项目的督促方,开发方一旦停工,则软件开发项目面临停滞,这时开发方便会提出不支付下一阶段开发款项暂停开发,这项要求是否合理是到诉讼阶段再议的后话了,这时委托方为了赶在软件上线时间完成开发成果,有时会被迫提前支付下一阶段软件开发费用,用以安抚软件开发方进一步完成开发任务,而开发方经常在诉讼中主张这一付款行为是对此前开发行为的验收与认可。
所以,在合同约定中有效的平衡付款节奏、交付节奏、验收节奏三项重要环节,是委托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解决纠纷的有利抓手付款节奏——交付节奏——验收节奏,总体原则是委托方分阶段进行功能验收,查收开发方应提供的相关文件、发票,在验收合格及票据收全后支付开发费。
笔者见过不少软件开发合同没有做付款节奏、交付节奏、验收节奏的三项平衡,甚至出现了以开发时间作为付款节奏,造成的后果是开发项目因需求增加而不断延期,但是委托方付款时间已到,委托方处于两难的状况,一方面逾期付款会产生违约金,另一方面开发方尚没有完成付款金额相对应的开发事项。
故,建议可参照以下表格约定项目的付款节奏、交付节奏、验收节奏,使三个环节得到有效的牵制和平衡
(点击查看表格)4. 软件的阶段化验收模式委托方一般会分阶段对开发软件进行验收,验收时一方面是对照《软件开发功能与需求附表》对软件开发情况的检验,另一方面是查看开发的初步成果是否符合委托方预想和用户使用逻辑,因为需求附表仅是委托方对主观需求的文字化客观表现,当验收阶段看到交付成果后,可能会产生需求的调整与改变。
一般分为原型验收、系统移交验收、试运行验收、试运行结束后的验收报告原型验收阶段开发方一般提交开发软件系统的产品原型及UI设计,委托方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如委托方认为不合格,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系统移交阶段由开发方完成系统开发并移交系统给委托方;因为软件开发的特殊性,会存在隐蔽性瑕疵需要通过试运行的方式进行检验,一般约定一定的试运行周期,试运行应表明软件的功能和性能符合附表中的承诺,如有不符,开发方负责整改和修正,直到达到附表中的功能需求,若验收不合格委托方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而不是简单一句不合格。
在验收阶段,对于开发方而言,应约定一定的验收时间,并明确如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当阶段验收合格,以体现委托方是否有怠于履行验收义务、拖延不予验收的行为;对于委托方而言,如主张当期验收不合格,应就软件哪项不符合约定、存在何种问题、要求如何改进做出明确的表示,如委托方仓促将开发软件部署在己方服务器上或者投放到第三方应用平台上线,则诉讼中极可能以实际上线使用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标准。
5.软件源代码问题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通俗地说,由人运用某种计算机语言(如C++,JAVA)所编写的计算机程序即为源程序,这种由人在编程时敲出的代码被称为源代码,而由源代码编译或汇编出以供机器读取并执行的程序为目标程序,这种由“0”和“1” 的二进制机器指令组成的只有机器可读的代码为目标代码,也称为可执行代码(executive code)。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对于公司有自己要求的定制化软件,不论是软件自主开发场景、委托开发场景还是合作开发场景,源代码都会发挥较为基础和重要的作用,在软件进行修改或者升级时,则涉及对源代码的修改,所以对于软件源代码的约定至关重要。
当对计算机软件的需求仅限于运营和使用,比如普通的办公软件,交付目标代码层面基本上可以满足使用方的要求,此时为目标代码层面的许可交付;如果涉及对软件进行修改、改进、升级,则需要从源代码层面上进行许可交付(楼仙英 傅广锐《数字化转型中的法律问题——从软件的源代码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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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企业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本单位员工自行开发完成;二是委托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开发完成;三是合作共同开发完成本文主要讲述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过程中知识产权条款应当如何约定(1)委托开发方式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在委托开发方式中,委托方支付开发费用要求软件开发方按照需求完成定制软件,委托方大可以约定“根据本合同产生的全部研究开发成果(包括软件和以此为基础研发出的其他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
同时,可以在协议中避免软件开发方在开发过程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造成委托方后续使用软件过程中持续侵权,协议可以约定软件开发方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工具、资料、数据等,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注意核实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或已获得授权,必要时在合同中约定,软件开发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开发过程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任何方如果提岀侵权指控时,软件开发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2)合作开发方式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约定依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合作开发的成果是计算机软件,软件的功能是服务于某一场景进行使用,合作开发的软件会对外销售、获得销售利润,此时合作开发合同须约定软件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署名权、使用权、转让权以及许可获利等权利分别属于哪方。
除了本文讲到的条款之外,在审查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过程中还应当注意软件二次开发问题的约定、培训计划的约定、系统维护的约定、保密责任的约束、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款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方面均较为复杂,在事前清晰、合理的约定,可以有效的避免争议的产生,或在法院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宫旭连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警官学院兼职教师,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交流与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连越所继续教育委员会委员具有演艺经纪人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专注于服务数据合规、直播电商、网络侵权等数字经济领域,提供APP合规管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诉讼、商业秘密保护、涉高管劳动争议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
供稿:连越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部校对:宫旭编辑:刘正仁审核:王浩 - 关于我们 - 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是由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历史溯源于1994年6月28日,目前已设立深圳办公室及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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