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一)《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其他规范文件二、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三、侵权认定的“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一)判断“接触”可能性(二)“实质性相似”对比(三)判断软件抄袭的相似程度、比例要求四、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赔偿金额的确定(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的相关工作报告,近年来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数量已经一跃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接收数量第二多的案件类型。
由于计算机软件与一般著作权客体的显著区别以及计算机软件案件自身的高度技术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司法认定的难度与复杂程度同样不容小觑一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范(一)《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法》就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为作品之一,同时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予以了细化,但没有就计算机软件保护进行专门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一般不会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根据《著作权法》授权,制定并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制度,就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就《著作权法》适用时的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解释该司法解释除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外,其他条款没有专门就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四)其他规范文件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03]26号】国家版权局的该意见就举证责任转移、有限表达抗辩适用条件等问题,给与了指导性意见。
国内法院在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一般不会直接适用该意见,但会参考该意见中的思路事实上,该意见思路,也与国内法院的主流司法实践思路一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连某某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函》【[1999]知监字第18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函件就个案中比对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问题,给与了指导性意见,即认为需要排除构思、运行结果、缺乏独创性的数据库结构之后对剩余代码进行比对,同时应当结合比对软件文档二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主张软件著作权保护,就必须先证明其系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根据行业惯例,软件开发者一般会在软件中署名,署名是一种便捷、有效证明权属的方式。
但在司法实务中,抄袭剽窃型的侵权者通常会抹去软件中的相关署名信息,此时不能仅凭署名方式来证明权利的归属虽然,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不同,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实际上并不需要进行登记或注册,但是,软件开发者通常会对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因为这是证明权属的重要依据。
法院就主要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来判断原告是否享有权利,进而判断原告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软件开发者通常不会对软件中完整的源代码进行登记,所以软件著作权登记书不能作为证明权属的唯一证据,权利人需辅以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若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可能面临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风险。
软件开发者要想获得充分的保护,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系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司法实务中权属证据包括以下几种:(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计算机软件上的署名;(3)源代码、注释、网址、用户界面、用户协议等包含的署名;(4)软件开发过程记录,包括开发测试过程、软件发布维护等记录;(5)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证明;(6)通过许可或者转让而取得权利的合同;(7)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
软件开发者在软件开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便于在后续维权过程中确保权利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三侵权认定的“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基本规则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具体指被告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被诉侵权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软件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且被告不能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判断“接触”可能性“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中,“接触”要件可以视为侵权认定中重要的前置性基础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接触”的认定门槛不高,更多只是认定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有以下三种:直接可能性,是指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直接接触了原告的软件,例如被告直接得到了原告开发完成的软件、被告曾参加软件的开发销售等过程。
例如(2018)沪73民初32号案,因被告曾是原告公司员工,直接参与了原告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过程,有机会接触到原告软件,法院因此认定被告具有直接、全面接触到原告权利软件的可能间接可能性,通常是被告有接触过原告软件的合理可能,如权利软件存在公开展示、在先发表、在先销售、公开出版等情况。
在(2021)粤73知民初105号案件中,原告在其官网于先公开发布了权利软件,被告于后下载修改并使用了涉案被诉软件,被告虽然主张其是从其他网站平台免费下载的,但是被告使用的涉案被诉软件中出现了与原告相同的文件和标识,故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涉案被诉软件存在来源于原告官网在先发布的权利软件的合理可能。
推定可能性,是指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存在高比例的相似或者不合常理的相似,且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存在“接触”这种可能性实际上是以“实质性相似”来反推“接触”的一种情况(2021)最高法知民终354号中的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文件内容高度相似,文件大小相同,并且在文件后缀名上存在不合常理的相似,在被告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直接认定被告存在事前接触权利软件的可能。
(二)“实质性相似”对比1.对比双方的软件运行界面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最终用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即一般适用于企业安装标准化的盗版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不适用于因员工跳槽等原因导致的源代码泄露导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2.对比双方的源代码通常认为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内容比对方法但是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无法同时获取双方的源代码进行比对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一般愿意在法院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提交自己的源代码,法院获得被告的源代码相对较难,一般通过分配举证责任责令被告提交、被告主动提交、通过证据保全固定、通过获。
得被告目标程序反编译等方法获得被告的源代码3.根据原告的源代码与被告的目标程序进行对比即将原告提交的源代码转化为目标程序,在被告拒绝提交源代码的情况下,将两者的目标程序进行对比如案例: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东方瑞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铁通集。
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0)一中民终字第14256号】中,一审阶段,根据原告提交的源代码转化而得的目标程序与被告的目标程序进行对比,得出了实质性相似的结论,法院两次要求被告提交源代码,但被告都拒绝提交源代码,由此推定双方的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结论。
4.根据双方软件运行过程存在的共同缺陷即个性化特征,推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例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石某某诉泰州市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9年第3期(总第149期)】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程序,未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即使两者的软件功能相同相似,也不能推定双方软件实质性相似,因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计算机软件设计的一般性原理,在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下,不同软件之间出现相同的软件缺陷机率极小,而如果软件之间存在共同的软件缺陷,则软件之间的源程序相同的概率较大结合原被告双方软件在加电运行时存在相同的特征性情况、两者使用说明书基本相同、HX-Z和 HR-Z型控制器的整体外观和布局基本相同等相关事实,在被告拒绝提供源代码以供比对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两者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判断软件抄袭的相似程度、比例要求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立法、司法解释、司法鉴定规范中,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相似程度和比例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在上述方法二“对比双方的源代码”中存在认定软件实质性相似的比例要求,较为常见的为70%。
例如:案例一: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837号】中,法院认为,被告索鼎软件与原告世茂软件源代码完全相同行数占索鼎实现软件功能源代码总行数的59.70%,部分相同的占10.61%,共计70.31%,结合其他因素,认定两者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案例二: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6)京73民初1111号】中,原告认为,被告的13个代码文件中均存在大面积复制、抄袭原告代码的情形。
比对软件输出的结果中显示不匹配的情况中存在双方代码的错行,在原告纠正了错行的情况下,匹配行占原告代码文件总行数的比例高达70.15%、84.26%、78.94%、71.07%、71.61%等案例三: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集诺软件(长沙)有限公司、被告人汪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2019)沪03刑终7号】中,辩护人主张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似的比例应以85%为限,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以双方软件源代码实质性相似内容大于等于70%作为比例标准,两级法院均采信了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没有采信辩护人提出的85%比例标准。
案例四: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海谷露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5)沪知民初字第57号】中,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以双方软件源代码实质性相似内容大于等于70%作为比例标准,该法院采信了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法院在判定软件实质性相似时,源代码相似性比例并非唯一的判断标准,通常会结合其他参考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例如,双方软件中是否存在相同的注释、相同文档、相同缺陷(BUG)、相同目录结构、相同个性化文件名等因素四
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赔偿金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三种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方式,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三种计算方式依序适用,即只有在前一种方法无法计算清楚时,才适用后一种方法。
其内在逻辑在于:如果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易于计算,依据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原则上要优先选择这种方式;在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将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作为不正当得利,由侵权人返还给权利人;在上述两种方式均难以计算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酌情在法定范围内确定赔偿额。
对于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有针对性地规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可以“发行减少量*权利人的单位利润”或者“侵权数量*权利人的单位利润”进行计算;权利人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在案件中查获或者查明的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侵权数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在某一时间段内销售软件的数量,进而推定出销售软件的总数。
同时,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赔偿酌定的情节,即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在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后综合确定。
在实务中,法定赔偿是更为普遍的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这主要是因为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相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固定、影响赔偿数额确定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以及其他直接相关证据的举证,均较为困难当然,请求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在目前来说并非下策之举,因为在2020年新修的《著作权法》将法定赔偿范围大幅度提高,将。
原50万的赔偿上限提升到了500万的赔偿上限因此权利人若因确定损失或者获利困难而主张法定赔偿的,可向法院提供权利软件研发成本、知名度、侵权软件的销量或者下载量、侵权时间、影响范围、行业利润、被告年报等证据,以便法院在法定范围内酌情考虑提高判赔金额。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实际损害一倍至五倍赔偿的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河南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进迁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其政策优待
◉元宇宙及其对投融资法务影响 ◉商事登记制度法律变迁 ◉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例梳理 ◉股权转让显失公平认定困境 ◉一致行动相关安排法律问题 ◉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 ◉委托贷款纠纷中委托人诉讼结构选择
◉《民法典》对决议行为的法律规制 ◉国企职工民主制度法律研究 ◉PE业务拖带权及其法律表现 ◉职工持股法律设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变迁 本文作者:张晓松,辽宁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治理、投融资、民商事诉讼【非诉领域】公司日常法律事务方面,为正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理工郑州智能科技研究院、河南铁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振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沃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鲁山豫能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濮阳豫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绿豪水质改良科技有限公司、泰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网驻马店供电公司、河南省省立医院、河南恒旺盛源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通许融信村镇银行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投融资方面,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建业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锦艺置业有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专项法律服务。
此外,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债券发行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诉讼领域】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民间借贷、侵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执行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编辑 | 冯华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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